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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2017/04/02

一、适用对象

具有我校正式学籍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本、专科学生。

二、申报办法

1、个人写出书面申请,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,班级评议后,由班主任负责推荐。

2、院(系、中心)审核批准后安排岗位。

三、 限定条件

1、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,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,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。

2、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,不许铺张浪费,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
3、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,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。

4、勤工助学人员每学年调整一次。

四、工作安排

1、勤工助学岗位限定在学校内的有关单位、部门、生活和教学等场所安排。

2、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。

五、发放办法

1、勤工助学金按5元/次,每月30 天计算。每人每月发放150元,每年发放十个月,发放时间为每月十五日。

2、发放比例最低不少于本院(系、中心)学生总人数的10%。

3、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,根据考勤确定发放金额,并于下月3日报各院(系、中心)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
4、各院(系、中心)统一填写勤工助学款发放表,由院(系、中心)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,财务处将实际发放的勤工助学金直接划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帐户,不发放现金。

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

电话:0531-89736803 邮编:250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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